2013-07-17本公司榮獲財政部「促參案件附屬事業相關議題委託研究案」招標案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為當前政府之既定政策,藉由引進民間資金及經營創意,對政府因財政困窘無法適時推動之公共建設,具提前提供社會大眾公共服務之效果。舉凡具財務自償性之公共建設,符合「計畫目標正確可行、過程合法透明、效益全民共享」原則,即得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財務是否具自償性,是推動促參之最大關鍵因素。對於自償率不足之案件,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 第 29 條已訂有「得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惟自 89 年 2 月促參法施行至今,僅有 2 案(其中1案已解約)援用本項規定,其餘案件多採允許民間機構開發經營附屬事業方式,以提高財務自償性。
按促參法針對附屬事業之相關規定有:促參法第 27 條(明定公共建設用地得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後供附屬事業使用)、第 41 條(明定附屬事業不適用融資及租稅優惠之獎勵措施)、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明定附屬事業之屬性)。
除上述規定外,關於附屬事業之用地範圍、投資規模、營運期限、資產處分等事項,目前促參法並無相關規範。為免各主辦機關對法令認知不同造成執行上之差異,財政部委託本公司辦理本案就附屬事業開發營運所涉相關議題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