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參計畫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型PFI新模式應對與挑戰 --- 范雪梅 總經理
據報載,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 110.10.15 舉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29 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並邀請財政部列席參加。促參法第 29 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主要是增加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PFI),提高公共建設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對此修法朝野立委大方向贊同,但相對地強調一定要引進控管機制;而財政部亦回應,支持促參法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承諾會加強監督機制和財務透明機制,PFI 模式再度成為 PPP 公私協力夥伴關係討論的熱點。
何謂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早期在國內有譯為「民間財務主導公共建設制度」、「民間融資提案制度」等,近則譯為「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為民間投資政府公共建設方式之一,PFI 模式起源於英國,後為日本等國家仿效。該制度經參酌相關研商會及國外經驗,以低自償或未具財務自償性者為範圍(具自償性者以促參 BOT 方式辦理),其內涵為:「由民間籌資興建營運,政府於營運期間依其服務成果對價購買其公共服務」。
PFI 與 BOT 一樣,都是由民間投資人負責興建營運,期滿一樣將營運資產移轉給政府,兩者差異在一般 BOT 案是民間機構直接向使用者收費。而 PFI 案則是民間機構向政府收費,並由政府於營運階段分期付款,簡單說,PFI 模式是一種政府藉由特許民間廠商參與投資興建與營運公共建設,以獲取公共服務的方式。政府支付廠商的報酬中一部份為償還其投資成本,另一部份則為支付其營運成本。對政府而言,將資本投資公共建設分期償還的好處,在於得以增加公共投資能量,以便在短時間內提升公共服務水準,此模式在政府財政不足的情況下,特別具有吸引力。
不過,並不是所有民間投資案都適用於 PFI,必須具有 VFM(value for money)才可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會研究報告指出,PFI 適用條件至少須具備:
一、專案牽涉重大資本投資,同時施工風險需要有效管理。
二、服務內容可以成果規範發包,並據此以長期合約方式發包,同時專案風險項目的分配可清楚定義且執行。
三、適用生命週期理念規劃,須能產生相當效益。
四、專案規模夠大,單位資本投資的採購成本會下降,英國為例規定 PFI 專案的資本投資金額至少為 2000 萬英鎊(約 12 億台幣)。
五、專案所涉技術穩定,不會因技術因素而時常需要變動,因此降低合約期間變更需求的可能性。
六、專案提供之服務內容確定為長期所需,不會因為外在因素(如政策改變)而導致服務內容不為社會所需。
而在國內相關成果報告內容,PFI 模式是否適合被選用,取決於其是否能以相對於政府採購模式更低的生命週期成本達成同等之公共投資目標。但適用之公共建設範圍,以具實施政策優先性、急迫性或公益性為優先,過去行政院曾建議如長照、焚化爐、污水下水道、綠能數位建設等。
促參法自 89 年公布施行以來已歷經 4 次修正,其中於 104 年修法時,即曾將 PFI 制度納入參酌,惟因當時工程會提出若以付費方式取得公共建設,金額於達一定門檻時即應適用 WTO 之 GPA(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協定,倘適用該協定,即應依採購法辦理,如此,參照現行促參法第 48 條規定,將產生採購法與促參法二者競合疑義,致當年促參法修正草案第 9 之 1 條終未通過。
然近年來,隨著時事更移,法規及實務需求均有所變更,尤其是國內多數促參案普遍已有使用對象穩定明確、以及民眾對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接受度增高等之特性,朝野共識擬將 PFI 納入促參法,應是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新契機,期待未來藉由促參法明文增訂 PFI 機制,顯能有效地使現況部分自償性低、公益性質較高,且適宜藉由促參法辦理之公共建設,具有明確法規依據辦理之。
當然,PFI 模式也有缺點,參英國及其他先進國家之經驗,首先,民間融資成本通常會高於政府,此先天缺陷須靠效率提升來彌補;此外,PFI 合約多屬長期合約,若要在合約期間變更需求,必須花費較傳統採購更高的代價,是以 PFI 如沒有適當管控,可能造成政府未來財政風險,讓急需進行的公共建設在沒有預算額度前提下提前辦理,但卻也佔用未來經常性支出預算,排擠未來其他經常性支出,甚至加重財政負擔,使財政更加惡化。此亦係公聽會當天與會人士一再強調應加強管控之原因所在,PFI 制度入法後,相關機制風險配置與配套措施,自須深入研議必要;不過筆者另一關心的是討論 PFI 同時,真正重要的問題是要如何在正確的情況下運用 PFI,而非為 PFI 而 PFI,否則未來若發生政府未能如期付款的問題,連帶造成 PFI 廠商財務危機時,所需消耗的社會成本,會大幅超越原本預期可能帶來的些微利益,公私部門乃至社會大眾均可能得不償失。
PFI 模式的推廣與應用
PFI 模式的推廣與應用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據觀察多數公私部門目前對 PFI 模式的認識尚不清楚;其次,PFI 實施的制度環境目前亦不夠規範;還有績效核付機制仍是影響 PFI 專案推廣的最大課題。是以筆者粗淺以為導入 PFI 制度,至少要先進行以下工作;
一、提前部署,及早進行相關配套措施之檢討
就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議題,財政部早已多方研議,目前 PFI 模式之評估作業指引,即係參考英國 PFI 相關精神所研擬之內容,查英國自 2010 年起辦理 PFI 金額及數量逐年下降,採 PFI 辦理計畫越來越少,經了解,英國 PFI 計畫銳減,除遭其國會強烈質疑,評估作業時間過長及採購作業成本很高外,據報告顯示癥結所在,是英國政府所做 VFM 評估作業模式,首先是計算未來應付服務費用現值,所採用的折現率比政府舉借成本高,折現率高現值就低,因此會低估 PFI 政府應付服務費用現值,使 PFI 辦理方式較為有利。其次是其 VFM 評估模式的競爭力成本效益調整項目,沒有客觀的依據,以及政府保留風險移轉的效益應是多少,實際上很難評估。簡言之,現行英國 VFM 評估出來的節省政府財政支出似失去真實性。 不過從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先行經驗,可知 VFM 評估模式之發展與國家經濟發展一樣,是具有階段性的。畢竟 PFI 模式不僅具有「民間參與專案程度最高」的特性,卻也同時屬於「政府出資程度最高」的模式,由此可見其相對於其他民間參與模式之複雜度,而此經多年累積之國外失敗或成功經驗,正可做為我國在運用 PFI 模式時之參考指引,可降低相關人員選錯 PFI 的機會,是以財政部可及早進行 PFI 評估作業等配套措施之再檢討與研議,包括甄審方式、監督管控等機制及促參法、政府採購法條約協定之配套修正與差異分析等之配套措施與設計,速建置符合國情需求之 PFI 模式評估準則及流程。 二、民間投資人應與政府建立良好夥伴關係
PFI 的不完全契約性決定了投資契約應很難針對計畫的所有內容進行巨細靡遺的規定,此意味著營運期與簽約時的預測出現偏差時,案件將難以順利進行執行,只能通過政府與民間投資人間的協商溝通解決。因此,為了降低未來就專案溝通所產生的成本和費用,甚至不利後果,民間投資人應與主辦機關建立真正夥伴關係之共識,通過與公私部門間建立良好關係,並向社會公眾保持公開透明資訊,尤其重要地,公部門可適時藉由妥善之規劃與定性、定量分析,說明以 PFI 模式辦理可產生其他間接效益並提高服務品質,如此將有助於降低大眾對投資案的質疑,並促進雙方長期關係的維護和解決問題。 促參制度在我國已施行 20 餘年,回想期間由於部分促參案曾在招商或履約階段發生爭議,使得社會大眾曾經對於促參案產生若干程度的偏差概念及不信任感。講究高自償率的 BOT 模式尚且如此,何況是以政府付款為主的 PFI 模式,政府究竟應付款多少?雙方權義關係是否對等?全憑議約結果,議約結果很可能不盡理想,如此更添遭受質疑的風險。可見 PFI 制度倘民間投資人與政府間如無建立良好夥伴關係,在國內極易於推動期間,即面臨么折的命運。 三、有效落實營運績效核付資料收集工作
PFI 的營運績效評估較為複雜。由於 PFI 的付款是以服務品質為基礎,而服務不像實體產品那樣容易定義品質,參考國外 PFI 以績效為核付基準之案例,我國目前促參案均由民間自負盈虧責任,雖民間機構可透過不可抗力、除外情事,或紓困機制向政府請領相關補償款項,惟均與營運績效無直接關係。促參案的投資契約,主辦機關是對整體契約專案管理,並未針對該建設或服務進行品質評估或對價評估工作,亦即相關公益性公共服務內容,均為本業經營獲利之回饋,非全案主要辦理目的。茲 PFI 與 BOT 不同的是,PFI 按績效付款 performance-based payment,未達績效則有扣款機制,是以若能加強核付機制之設計架構,發揮風險分攤計畫目標,對民間機構提供公共服務質與量提升自有相當之幫助。 近年來國內有關 PFI 績效管理相關研究亦不乏少數,惟受限於公共服務內容的多樣性,只有少數相關歷史資訊可供參考,根據少數以營運指標為主的個案模擬,作出之 PFI 評估準則自缺乏客觀性,連帶提出之 PFI 計畫實施方案評價、節省政府財政支出及財政承受能力等之成果內容,有再強化必要,值此之際,資訊收集、保存、與分享機制之系統化特別重要,政府部門應審慎以對,建請有效落實相關資料收集工作,而此恐怕才是主管機關真正的挑戰。 四、風險檢核機制之建立
PFI 專案通常是長期合約,靜態的風險分擔措施難以應對複雜多變的外部環境。因此,成功的 PFI 專案需要實現各方風險的動態分擔。如可在投資契約中設置各方承擔的風險上下限,並有針對性地設計調節和調價機制,特別是對長期運營期中的通貨膨脹、利率、匯率、市場需求、政府提供原材料的品質和價格等之風險檢核表之建立,對於 VFM 評估將有關鍵性的幫助。 此外,在 PFI 模式下仍由民間機構負責興建營運,較有空間以生命週期的觀點來管理風險。如營運成本的高低同時與設計、施工、以及設施之品質好壞有關,一旦後期的成本與前期的決策有關時,讓前期決策者承擔其後果,會讓該決策者以較長遠的觀點來思考所有相關的決策,以達成降低生命週期成本的目標。公共建設服務計畫風險管理資料庫之建置,亦有其必要。 結語
PFI 是近年來在基礎建設融資上的創新之舉,使得政府在財政緊縮的情況下,公共投資量依然得以在短時間內大幅增加。但推動 PFI,必然會面對如何建置 VFM 評估制度的問題,當務之急是朝野共同戮力思考如何將 VFM 評估制度正確導入,俾求發展切合國內制度環境且具體可行之操作規範與程序,以為推動 PFI 模式時之基礎。
此外,由於 PFI 同時牽涉到財務、工程、法律等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主辦單位若能趁執行 PFI 專案的機會加緊練兵,強化專業知識,對於其它公共工程的執行品質未嘗不是一項助益。
以上是筆者個人見解,如有疏漏或錯誤之處,尚祈不吝指正。 |